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 基准门站价格
发布时间:2017-12-2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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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文件,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1.71元降低为1.61元;一般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由每立方米2.72元下调为2.59元,大工业用气最高限价由每立方米2.07下调为1.96元,其中考虑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因素,管输价格在原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01元,配气价格在原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02元;大用户直接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门站价格,最终用气价格由协商确定的门站价格和管输价格构成,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