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晋宁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晋宁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涉及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晋宁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执行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