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的管理办法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昆政发〔2012〕13号)、《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昆政通)〔2005〕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共享及使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含: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招标人、投标人、转让方、受让方等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本镇内进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集体资产交易、集体土地出让等具有公共属性的交易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公告、共享,是指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三条 我镇拟成立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由分管招标办的领导牵头,招标办、纪检监察室、财政所、农经站、司法所相关部门及成员,负责从项目开始至结束的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行为监督、核量验收、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共享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分级管理、集中公告、信息共享、互用互认”。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第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转让方、受让方等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在公共资源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进行记录和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
第六条 招标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
1.在开标、评标时,不遵守相关纪律,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标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签订合同的;
3.不接受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监督或不认真执行监督部门监督意见的;
第七条 招标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违反规定私自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与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2.参与招标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投标人礼物或礼金的;
3.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招标或备案招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4.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 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投标会场纪律,干扰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3.未按照要求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或无故拖延验收的。
第九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6个月:
1.在投标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法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的;
2.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或拟配管理机构人员及实际在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的,或是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第十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0个月: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中标资格)的;
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招投标领导小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4个月:
1.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2.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3.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图章、签名、使用假身份证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4.以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职工名义参与投标的;
5.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规定向有关人员行贿的;
6.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进行记录和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至24个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相差较大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混乱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4个月:
1.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对工程验收、结算可能造成影响(特别是隐蔽工程资料),或编制虚假资料的;
2.施工质量差、无故拖延工期的;
3.未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要求、私自变更工程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寻找借口与业主或监理单位扯皮的;
5.发生安全事故的;
6.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等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进行整改的(记录期限结束后仍未进行整改的,继续进行记录,直至完成整改为止);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负面影响的;
8.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视情节进行记录和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
1.施工现场配备的监理人员在数量、专业技术与投标文件不符且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2.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等不能实施有效监理的;
3.与施工单位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向业主和施工单位索要或接受好处的;
5.在施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对业主或施工单位刁难的;
6.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由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条款核实并认定,一经认定为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记入相应的不良期限;
第十七条 除招标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在不良记录期限内,不允许参加本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由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将事由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向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不良行为记录期限:
1.有不良行为记录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监管工作的;
2.能积极挽回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3.对不良行为存在的原因认真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且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期满后,由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转入后台管理。同一单位或个人存在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次记录期满转入后台后列为储备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其参加二街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事项,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招标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6个月:
1.在开标、评标时,不遵守相关纪律,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标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签订合同的;
3.不接受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监督或不认真执行监督部门监督意见的;
第七条 招标人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违反规定私自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与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2.参与招标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投标人礼物或礼金的;
3.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招标或备案招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4.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 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投标会场纪律,干扰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3.未按照要求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或无故拖延验收的。
第九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6个月:
1.在投标之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法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的;
2.未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或拟配管理机构人员及实际在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相符的,或是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第十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0个月: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中标资格)的;
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招投标领导小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4个月:
1.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2.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3.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图章、签名、使用假身份证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
4.以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职工名义参与投标的;
5.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规定向有关人员行贿的;
6.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进行记录和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至24个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12个月:
1.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相差较大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混乱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24个月:
1.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对工程验收、结算可能造成影响(特别是隐蔽工程资料),或编制虚假资料的;
2.施工质量差、无故拖延工期的;
3.未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要求、私自变更工程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寻找借口与业主或监理单位扯皮的;
5.发生安全事故的;
6.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等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进行整改的(记录期限结束后仍未进行整改的,继续进行记录,直至完成整改为止);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负面影响的;
8.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视情节进行记录和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
1.施工现场配备的监理人员在数量、专业技术与投标文件不符且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2.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等不能实施有效监理的;
3.与施工单位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4.向业主和施工单位索要或接受好处的;
5.在施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对业主或施工单位刁难的;
6.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影响恶劣的。
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由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条款核实并认定,一经认定为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记入相应的不良期限;
第十七条 除招标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在不良记录期限内,不允许参加本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由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将事由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向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不良行为记录期限:
1.有不良行为记录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监管工作的;
2.能积极挽回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3.对不良行为存在的原因认真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且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期满后,由二街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转入后台管理。同一单位或个人存在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次记录期满转入后台后列为储备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其参加二街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事项,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