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宁县南村南侧道路建设工程变更项目名称及项目主体的批复
晋发改经贸发〔2016〕116号
关于晋宁县南村南侧道路建设工程变更项目名称及项目主体的批复
晋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关于晋宁县南村南侧道路建设工程变更项目名称及项目主体的申请》已收悉,该项目我局于2009年11月26日审批,并出具了《晋宁县南村、安企村道路路网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发改经贸发〔2009〕253号,含)。该项目属批复内项目,其建设情况为:晋宁县宝塔路在县城总体规划中为纬二路,2009年由晋宁县建设局负责开展道路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名称为晋宁县南村南侧道路。2013年晋宁县南村南侧道路经民政局批准命名为宝塔路。2012年1月道路已建成通车1737米,并完成投资15724.39万元。剩余995米未启动建设。为便于管理该未建成段道路项目确定为宝塔路西段新建工程,道路东起昆阳大街(南门高速路口),西至兴安路,道路长995米,宽40米,概算总投资4560万元。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局项目名称由“晋宁县南村南侧道路建设工程”变更为“宝塔路西段新建工程”,项目主体由“晋宁县建设局”变更为“晋宁县县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此复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抄送:县政府办 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消防大队,昆阳街道办。
晋宁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