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告知,书面通知。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4、时限:对处罚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一般程序
准备检查:
提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立案:
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
调查或检查: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逐页签名或盖章,制作《检查登记表》,填写《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案件调查终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审理:
1、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①审理内容:案件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定性和处罚依据,程序的合法性,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建议等。
②审理权限: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政处罚前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不要求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在案。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对案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行政处罚:
根据审理负责人参加案件讨论的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