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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612-01633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09 10:43
名 称: 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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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09 10:43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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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和投诉

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受理与立案

(一)书面投诉的原则: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审查和立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与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四、案件处理

(一)简易程序。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权利告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案件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五、用人单位常见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无故拖欠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三)超时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收取抵押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六、简易程序: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七、一般程序: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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