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的规定以及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相关要求,现将2015年度我县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二)。报告及汇总表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核验,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核验。经核验,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应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六)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提交报告的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地点: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117号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法规科。
联系人: 安 颖 郎兴彬 联系电话:0871-67894696
五、注意事项
(一)凡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等材料并通过核验的,晋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劳务派遣核验章,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继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对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将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进行处理。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
2.相关证明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