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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612-016127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6-12-08 16:30 废止日期:
文号: 夕政通〔2016〕53号 关键字:
名 称: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夕阳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夕阳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8 16:30 浏览次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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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属各站所、驻夕阳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促进我乡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夕阳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夕阳彝族乡农村公路养护承包人工作制度》、《夕阳乡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


夕阳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昆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夕阳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昆明县交运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具体负责。各村委会是本行政村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级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

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设在乡路管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 各村委会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养护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 乡、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乡养护所对列入养护计划的道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道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乡养护所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县政府,经县财政局和交运局现场核实,县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县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县、乡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乡养护所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 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养护所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养护所和县交运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不论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还是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属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乡、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养护所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养护所和村委会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县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养护所会同县交运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养护所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乡养护所负责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运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县交运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养护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1.乡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乡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组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县交运局报告,县交运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县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县交运局报告,县交运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县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组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养护所每月对各村养护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养护所应及时向乡政府汇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各村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乡养护所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养护人员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经乡养护所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养护人员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

(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夕阳彝族乡农村公路养护承包人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地方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管养路段有关工作。

二、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夕阳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对养护工程实行养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按月检查,季度考核(对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作为发放养护人员工资的依据。

三、实行合同管养制度:养护承包人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四、实行插牌管理制度:在公路两侧插放养护公示牌、标明养护责任人、责任路段、优良路率、举报电话、监管单位等事项,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养护承包人每月定期向乡公路管理所汇报当月情况,计划下月养护工作。

六、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管养技能。

夕阳乡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夕阳乡境内农村公路。

第二章 巡查职责

第三条 巡查主体及巡查职责: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和路政协管员作为巡查主体,负责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对所负责管养的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等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每日巡查完后应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巡查发现的小修病害汇总情况。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的日常巡查。

第五条 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边坡是否稳定;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是否良好。

第六条 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路面有无污染物、杂物、积雪、积冰等,是否及时清扫。

第七条 桥涵构造物巡查内容:①桥涵外观是否整洁、构件表面涂层是否完好;②桥面铺装是否坚实、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浪等、桥头有无跳车;③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④人行道、沿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⑤观察桥梁结构有无异常变形;⑥支座是否有明显缺陷;⑦基础是否受到冲刷、外露、悬空、下沉,墩台及基础是否受到腐蚀;⑧翼墙(侧墙、耳墙)有无开裂、倾斜、滑移、沉降、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⑨锥坡、护坡、构造物有无缺陷、铺砌面有无缺损;⑩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病害。

第八条 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标志牌及支柱变形、损坏、污秽及腐蚀、丢失情况、油漆及反光材料的褪色、剥落情况、标志牌设置的角度及安装情况、基础或底座稳固及回填土流失情况、是否被树木、杂草遮蔽等。

第九条 绿化巡查内容:公路树木栽植是否满足行车安全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和遮挡标志。

第四章 巡查频率

十条 乡、村建立相应的公路养护巡查制度,按频率、按比例进行巡查,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巡查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村级协管员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危险和事故多发地段,病害较多的路段应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一条 若发现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者大面积的病害及水毁影响交通时,要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材料及时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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