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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612-016079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6-12-08 16:05 废止日期:
文号: 夕政通〔2016〕23号 关键字:
名 称: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夕阳彝族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及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夕阳彝族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及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8 16:05 浏览次数: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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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属各有关单位:

《夕阳彝族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及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夕阳彝族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及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有效保护我乡森林资源,有效督促天保工程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推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工作,齐抓共管、协调统一、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夕阳彝族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特指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特指乡、村、组干部职工、卡点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各村放牧人员和“五种人”监护人。以下统称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

第二条:夕阳彝族乡对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卡点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实行选聘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人员由各村根据县、乡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自愿、自主、择优”的原则在本村村民中选拔聘用,签订相关聘用协议和工作目标责任书,各村与各自放牧人员和“五种人”监护人签订防火责任书、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条:天保和公益林管护人员聘用协议和管护责任书由乡林业站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管理条例》、《晋宁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制度》、《晋宁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人员主要职责》和《晋宁县天保工作管护人员及生态效益补偿管护人员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之规定统一签订,一年一续签;森林防火卡点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放牧人员和“五种人”监护人员聘用协议和责任书由各村委会按照森林防火工作要求自主签定。

第四条:夕阳彝族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卡点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原则上聘用本村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责任心和担当精神、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男性村民担任。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森林防火卡点驻守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小学以上文化水平;放牧家庭责任人和“五种人”监护人由家庭中长期在家的家长担任。

第五条:乡综合应急队人员防火期每月工资为1800元,每月扣发300元作为绩效工资每月考核一次,按考核成绩发放工资。请假一次(除病假、丧假例外)扣发工资50元,不服从指挥、顶撞领导、工作完成不力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并扣发工资200元,被警告3次、严重警告2次和旷工一天的给予开除。

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每月工资为800元,每月扣发100元作为年终绩效工资。每月考核一次,按考核成绩发放工资。

森林防火卡点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每月工资为800元,每月扣发200元作为绩效工资。每月考核一次,按考核成绩发放工资。县聘人员工资由县级包保单位转入集体账户后各村按月领付,脱岗应扣工资由村委会代扣。

第六条: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履行责任林班管护职责,配合乡、村完成造林营林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防火期间在履行管护职责的同时担负各自林班的防火任务,配合乡驻村组、村委会做好防火宣传、巡逻检查、排患除险、管理林班和扑救林火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卡点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负责各自责任卡点的驻守登记工作,履行出入林区车辆人员检查登记、宣传教育、杜绝火种入山、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林区等工作职责。季节性管护人员在森林防火期间履行“死看、死守、死盯”工作职责,主要对责任区域内林区、林班、林沿道路、林沿农地、入山路口等重点区域进行守护,“看死、守死、盯死”责任片区,杜绝任何闲杂人员和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第八条:放牧人员防火职责主要是配合村、组宣传防火知识,在放牧区域担负和季节性林业员相同的防火任务,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危及森林安全的情况;“五种人”监护人主要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村组干部做好各自监护对象的看守管理工作,杜绝监护对象脱离监护,进入林区。

第九条:夕阳彝族乡乡综合应急队人员由林业站直接管理;天保工程管护人员、集体公益林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卡点驻守人员、季节性管护人员、放牧人员和“五种人”监护人日常防火工作由“村三委”统一组织领导;接受县、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夕阳彝族乡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分级负责”的“网格化”管理措施。各村按照林区、林班、林沿道路和农地分布实际情况,按照“界线清晰、责任明确、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片,并由乡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组和村“三委”领导、驻村人员和村组干部、林业员和季节性林业员对片区分级包干负责。夕阳彝族乡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管护人员对各自包片责任区内因管护不力,导致火情、火警、火灾等危害森林安全的事故负管护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2月1日至来年5月31日。各村委会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夕阳彝族乡森林防火安排意见》和《夕阳彝族乡森林火情应急处置办法》文件要求,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准备”,提前选聘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并对人员进行防火技能知识培训,学习防火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协议》和《森林防火责任书》,提高防控意识能力、明确岗位目标责任。

第十二条:夕阳彝族乡森林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上岗时间为:乡综合应急队人员实行常年招聘;卡点人员为当年12月1日;季节性护林员、放牧人和“五种人”监护人以实际安排时间为准。管护人员工作所需的台账、记录簿、工作标识标牌等物资材料由乡防火办公室统一发放,保证“人员部署到位、物资保障到位、工作开展到位”。管护人员日常工作时间一般为早8时至晚20时,要求24小时备勤,对防区24小时负责,随调随到。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身着工作服装或防火马甲,佩戴防火袖标。在各自工作岗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生产活动。管护人员没有按规定着装,第一次为警告教育,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第三次扣发当月绩效补贴。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实行卡点签到和考勤登记并用的管理制度,乡、村、组各级人员进山必须在卡点签到登记,同时林业站对管护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1次考勤登记;驻村组、村委会对管护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3次的考勤登记;林业员对管护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5次的考勤登记。无巡山轨迹一次扣发工资50元(每周统计一次),1个月内有2次无巡山轨迹给予警告,1个月内有3次无巡山轨迹给予解聘。责任区内发生火警火情、滥砍滥伐和毁林开荒,视情节轻重扣发工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律使用书面请假条。半天内由林业员审批,一天以上(含一天)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并报林业站备案。情况紧急无法书面请假的,口头请假同意,事后及时补批书面假条。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同时,当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天。没有书面假条或请霸王假的,一律按脱岗处理。无故脱岗或不履行请消假制度,在责任区内发生火情、火警、火灾的,从严处理,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对巡护工作记录、入山登记不严的,第一次警告教育、第二次全乡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责任区内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得力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发现违规用火不制止不处理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发生火情火警被县级部门通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发生火灾的,取消半年或全年绩效工资,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夕阳彝族乡在森林防火期视防火形势实行各村林业员(天保和公益林管护人员)和乡综合应急队联合巡查的防控措施,对全乡域重点林区、林沿地段地块、边界林区进行针对性防护。无故缺席联合巡查一次扣当月工资5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级安排的防火会议、培训学习、演习演练等活动,无故缺席会议、培训学习、演习演练等活动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长期不参加的人员,一律解聘处理。管护人员每天认真记录巡山路线、巡护时间、责任区内人员活动情况、林情火险变化等巡查信息,并及时向林业员汇报,林业员在打考勤的同时必须检查管护人员巡山笔记,做好工作安排指导,信息交流反馈等常规管理工作。巡山笔记不全,扣发当月工资50元,不做巡山笔记,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发生火情、火警、火灾,责任区管护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第一时间处置,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坚决避免事态升级、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其他管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动,严禁单独行动,盲目出动或不服从调动。管护区域内火情、火警、火灾发现汇报不及时、导致延误扑救时机,或处置不当造成人员装备损伤的,视情节扣发当月直至全年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扑救火灾、守护火场不听调动、不服从指挥或无故推脱缺席的管护人员一律解聘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管护人员、防火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当年各级防火工作评优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勇于制止和举报火灾肇事者、违规野外用火、损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偷捕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本规定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规定不详实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夕阳彝族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管理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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