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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612-01617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08 17:01
名 称: 医疗卫生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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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08 17:01 浏览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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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同时也保障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其隐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条例。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

(1)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2)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

(3)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

(4)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

(5)健康教育措施;

(6)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关怀救助措施包括: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艾滋病的治疗: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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