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晋宁县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通〔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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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昆阳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
《晋宁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1年12月12日第1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晋宁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昆明市拥军优属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的相关规定,晋宁籍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6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一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按其中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荣誉称号者、荣立一等功者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二)荣立二等功者由县民政局实施奖励;
(三)荣立三等功者、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实施奖励。
第五条 奖励依据
晋宁借以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励工作由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现役军人△ 立功受奖△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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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民政局。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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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