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县法制办对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县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审核,保留规范性文件24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现予以公告。
一、晋宁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发文字号 | 生效时间 |
1 | 关于印发《晋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28 | 晋政办通〔2007〕22号 | 2007.2.28 |
2 | 关于印发《晋宁县关于加强县城综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07.6.8 | 晋政通〔2007〕12号 | 2007.6.8 |
3 | 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07.7.16 | 晋政通〔2007〕15号 | 2007.7.16 |
4 | 关于印发《晋宁县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07.5.30 | 晋政通〔2007〕11号 | 2007.5.30 |
5 | 关于印发《晋宁县水利工程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2.28 | 晋政办通[2007]21号 | 2007.2.28 |
6 | 晋宁县洗车场、机动车修理厂、废旧物资收购站(场)管理规定(试行)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08.11.5 | 县政府第4号公告 | 2008.12.1 |
7 | 关于印发《晋宁县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7.24 | 晋政办通[2009]147号 | 2009.7.24 |
8 | 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市规划区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09.9.9 | 县政府第2号公告 | 2009.9.9 |
9 | 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区禁止水禽养殖的规定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09.9.10 | 县政府第3号公告 | 2009.9.10 |
10 | 关于印发《晋宁县滇池湖滨生态湿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9.9 | 晋政办通〔2009〕186号 | 2009.9.9 |
11 | 关于印发《晋宁县县城绿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9.9 | 晋政办通〔2009143号 | 2009.7.20 |
12 | 关于印发《晋宁县使用林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5.27 | 晋政办通〔2010〕111号 | 2010.5.27 |
13 | 关于印发《晋宁县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晋宁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规定》、《晋宁县自来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 2010.11.10 | 晋政发[2010]149号 | 2010.11.10 |
14 | 关于印发《晋宁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11.4.18 | 晋政通〔2011〕11号 | 2011.4.18 |
15 | 关于印发《晋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 2011.5.30 | 晋政通[2011]17号 | 2011.5.30 |
16 | 关于印发《晋宁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11.7.27. | 晋政通〔2011〕25号 | 2011.7.27 |
17 | 关于印发《晋宁县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4.12 | 晋政办通〔2011〕53号 | 2011.4.12 |
18 | 关于印发《晋宁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6.2 | 晋政办通〔2011〕89号 | 2011.6.2 |
19 | 关于印发《晋宁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6.16 | 晋政办通〔2011〕100号 | 2011.6.16 |
20 | 关于印发《晋宁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6.16 | 晋政办通〔2011〕101号 | 2011.6.16 |
21 | 《晋宁县林木采伐、加工(经营)、运输管理办法》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12.5.16 | 县政府第3号公告 | 2012.5.16 |
22 | 晋宁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12.9.12 | 县政府第6号公告 | 2012.9.12 |
23 | 关于印发《晋宁县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4.1 | 晋政办通〔2014〕29号 | 2014.4.1 |
24 | 关于印发《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7.9 | 晋政办通〔2014〕74号 | 2014.7.9 |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发文字号 | 生效日期 |
1 | 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12.7.3 | 晋政通〔2012〕22号 | 2012.7.3 |
2 | 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11.4 | 晋政办通〔2013〕152号 | 2013.11.4 |
三、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发文字号 | 废止理由 |
1 | 关于印发《晋宁县兽医从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5.19 | 晋政办通[2005]51号 | 已被《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替代 |
2 | 关于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市场秩序的决定 | 晋宁县人民政府 2006.10.11 | 晋政发[2006]68号 | 部分内容与云政发〔2015〕38号不相符 |
3 | 关于印发《晋宁县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及《晋宁县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 2006.12.20 | 晋政通[2006]19号 | 执行日期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 |
4 | 关于印发《晋宁县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3.14 | 晋政办通[2006]26号 | 已被《晋宁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代替 |
5 | 关于印发《晋宁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7.24 | 晋政办通[2006]100号 | 已被晋政办通〔2013〕89号废止 |
6 | 关于印发《晋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4.25 | 晋政办通[2007]57号 | 已被《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代替 |
7 | 晋宁县公路管理两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 晋宁县人民政府 2008.11.5 | 县政府第3号公告 | 已无管辖权 |
8 | 关于印发《晋宁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晋宁县人民政府2010.8.27 | 晋政办通〔2007〕186号 | 适用税率与云财税〔2016〕46号不相符 |
四、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通〔2013〕152号)
1、将第五条修改为:1、第五条 各社区、村、居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协管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开展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晋宁县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现场检查记录》(附件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举办者进行整改,并督促达到相关要求。《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所留存备查。
2、将第七条修改为: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相关申请表格及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整理归档,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按月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将第十条修改为:凡从事农村和社区自办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登记备案。
4、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作好食品安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职责:第二款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对农村客堂管理人员和农村厨师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负责对家庭自办宴席购买食品原料的监管,并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主动向购买者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二、三款合并为一款)
6、将第三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负责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和自办宴席举办者对各项制度的落实,负责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备案。
7、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督协管员,具体负责和承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并参与实施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关于印发《晋宁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通〔2012〕22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按程序批准建盖的农村住宅,由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