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及表格
第一部分 晋宁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晋宁县司法局: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承担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与普法办公室工作职能,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参与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4、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律师工作,指导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
5、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1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6、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矛盾调处工作。
7、组织指导全县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
8、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监督、检查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9、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系统招录和调进人员的审核报批,报批公证人员技术职务招聘等人事工作。
10、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司法行政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纪律进行日常监察。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晋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1、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148”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合同、契约、协议等法律文书,办理各类非诉讼事务,调解民间纠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各类见证等。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晋宁县公证处:
1、负责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2、负责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3、负责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4、负责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通过对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导,收集整理普法工作台账,顺利完成了市级对我县“六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
2、创新法制宣传方式,与县老年大学协商对接,采用协议委托形式,创作一批法治文艺作品,深入各乡镇开展巡回演出以扩大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提升法治宣传的效果。
3、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职能。按照“网格区划、整体覆盖、精细管理”的原则,以晋宁县各个社区(村)所辖范围为基础,将晋宁县划分出多个基础格,形成晋宁县司法局——各司法所——社区(村)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通过例会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保证机制的顺利进行。
4、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事项扩大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各种事故人身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因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5、推进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律师社会责任感。一是推进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大力拓展律师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参与度;二是组织全县律师参加“县委书记、县长大接访活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县委、县政府,为百姓解惑;三是组织律师开展校园公益讲课、参与“四下乡”、“才益行动”,送法下乡、送法进村。
6、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工作。我局依据自身职能深入推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制定全民守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媒体公益普法管理办法、规范民间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
7、我局“司法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为中央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十二五”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经过紧张的施工,2015年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晋宁县司法局
2.晋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3.晋宁县公证处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7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6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3人)。
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9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晋宁县司法局决算总收入650.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50.19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XX万元,占总收入的XX%;事业收入XX万元,占总收入的XX%;经营收入XX万元,占总收入的XX%;附属单位缴款收入XX万元,占总收入的XX%;其他收入XX万元,占总收入的XX%。与上年对比决算总收入增长了13%,主要原因为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及加大了法治宣传经费的投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634.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6.16万元,占总支出的95.5%;项目支出28.3万元,占总支出的4.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XX万元,占总支出的XX%。与上年对比,决算总支出下降了182.81万元,下降比率为22%,其中基本支出增长了15%,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减少了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晋宁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06.1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长了15%,主要原因为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及加大了法治宣传经费的投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晋宁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8.3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了260.26万元,主要原因为减少了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支出。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人民调解案件的补助,2015年,调解收案2164件,调解结案2151件,调解成功结案率达9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晋宁县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34.4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下降了182.81万元,下降比率为22%,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减少了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类)支出58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3%。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办公费、劳务费等;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6.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及遗属生活补助;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晋宁县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15.0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6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6.37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7.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管理,厉行节约,降低了各项费用的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晋宁县司法局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4年决算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晋宁县司法局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64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与2014年决算一致;运行维护费8.64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4.3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及下乡调研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晋宁县司法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200人,接待费开支6.37万元;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3.3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检查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晋宁县司法局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7.4万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劳务费、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