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率先在昆明市设立“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担保基金
一、担保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省、市工信委关于贷款有关工作部署和《云南省省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呆账贷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文件精神,由省、州(市)、县3级财政及承贷银行按55%、20%、20%、5%的比例分别承担。经晋宁县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县财政局牵头协调,在昆明市率先设立“两个10万元 ”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两个10万元” 县级财政承担的创办微型企业贷款损失、担保基金的使用和核算。
二、“两个办法”政策解读
(一)由晋宁县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晋宁分行在额度内开展“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的发放工作,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
(二)县就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联、县工商联、团县委等承办单位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责任,协助县联社、邮储银行分行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和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参考意见和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三)晋宁县“两个10万元” 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办)根据“两个办法”,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推荐。每半年将担保基金使用况及余额报县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县政府和上级部门。
(四)资金规模和管理。每年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资金,目前该基金规模为400万元。由晋宁县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管理,受县发改经贸局、财政局监督管理。
(五)贷款方式。贷款按照两年内循环使用,一年还一次本,利息一季度还一次办理。未按时归还的,具体承办单位应配合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催收。
(六)微型企业培育贷款发生呆坏账损失时,由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户调查,经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微型企业会审委员会核准后,由承办银行负责汇总上报市支行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