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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610-359592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7 10:58
名 称: 晋宁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环罚字〔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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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环罚字〔2016〕37号

发布时间:2016-10-17 10:58 浏览次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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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姚进,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业主

身份证号码:530122***************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2600196932

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袁家营村

姚进(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业主)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晋宁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6年7月12日对你经营的                  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袁家营村的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餐饮服务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你经营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袁家营村的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餐饮服务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始建设,于2015年1月建成投入经营,经营面积约510m2,配套建设了容积为3m3的化粪池一个,容积为2m3的隔油沉淀池一个。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的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晋宁县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16年7月12日《云南省环境现场监察记录》一份、2016年7月12日现场监察照片4张、2016年7月12日《晋宁县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16年9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26日向你送达的《行政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3年修订)》(昆环保通[2013]316号)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立即停止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袁家营村的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瓦窑村委会袁家营村的晋宁昆阳三孃土菜馆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的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晋宁县支库(缴纳银行为各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接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履行责令改正、罚款缴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晋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晋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宁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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