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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501-385819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5-01-12 16:2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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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共昆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昆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12 16:21 浏览次数: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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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14〕26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昆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了新内涵、增添了新动力。《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新时代。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紧迫感。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昆明市认真抓好依法治市工作,地方立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法宣传教育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法治昆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与上级党委要求、广大市民期盼和自身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和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机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不同程度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有发生,群众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少数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3.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抓好党建,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目标。在党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昆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基本形成具有昆明特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高效的地方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地方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宪法法律深入实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加强,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有力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让人民成为知法守法、奉法尚法、用法护法的主体。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改革创新、问题导向,直面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热点、焦点、重点、难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问题解决,促使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确保宪法法律实施
  6.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全市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监督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依法行使,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全市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执法检查、询问跟踪问效反馈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主动审查的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地方人大立法部门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审查监督合力。
  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在全市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7.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人大、政府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报市委审查批准。对立法中涉及全市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市委报告。市委定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立法问题,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市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加强立法过程的沟通衔接,建立立法项目前期调研和论证制度,立法部门要提前介入法规规章草案调研起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人大的立法职权,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建立健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县的立法作用,支持民族自治县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指导民族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8.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完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机制,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法治统一与地方特色、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关系。
  加强立法部门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改进立法调研论证方式方法,完善向社会各界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乡镇(街道)立法联系点制度。严格执行人大立法技术规范和审议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适时修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等法规,保证地方立法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机制。完善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
  完善立法项目和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办法,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改进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的实质性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健全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审议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件法规案都听取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意见,确保每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参与1次立法活动。
  9.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和世界知名旅游城市战略,按照深化改革、建设法治昆明和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用足用活省会城市立法权,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重点加快保障公民权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统筹城乡发展、规范网络管理、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滇池治理、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稳步推进涉及宗教领域的地方立法。
  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改革行之有效的经验、政策,及时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
  10.开展法规规章的定期清理和立法后评价。定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对昆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质量进行跟踪问效,重点对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经费保障等制度的作用进行评价,从源头改变“重立法轻执法”现象。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效果的检查、调研和总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三、强化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研究制定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及考核标准、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审批,逐步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关联、资源共享、协同管理、全程监督”行政审批联动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行职责,深入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1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把重大决策听证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在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晰行政责任的内涵及归责原则,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健全完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2016年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13.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市、县两级政府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职能集中、边界清晰、管理规范、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知识产权、城乡建设、滇池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理顺综合执法体制,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逐步实现综合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或变相挂钩。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14.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立案、告知、调查取证、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纳入数据库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推进执法流程便利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案件监督力度,强化个案监督和责任追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
  15.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大力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严格落实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规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大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6.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拓展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加快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确保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审查机制。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7.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向政法委及有关部门通报。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及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法院行政案件受理、审理的情况定期向法制办反馈机制。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18.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积极配合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西山区、寻甸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及时了解试点工作情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逐步在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积极稳妥推进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逐步形成权责明确、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完善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审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严格落实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19.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优化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制度,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责任体系,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轻微刑事案件要快速办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群众诉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分设刑事、民事专业委员会,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证据适用标准,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约束规范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总结、重大审判制度制定的职能作用。
  20.深化司法公开民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完善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督导制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和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加大“两个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拓宽司法为民途径,有效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21.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强化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规制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实行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保障能力,加强和落实管理责任。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改革律师制度,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机制,建立规范办理律师提出举报、申诉、控告、申请工作机制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22.强化司法活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的惩戒配套制度。完善执法档案制度,全面记录和掌握执法办案业绩与效果。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案件管理,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管,健全完善办案质量定期评查制度。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完善不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理由说明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保障机制,完善廉政监察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加强法院内部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
  关注网络舆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片面、恶意炒作,避免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坚持把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依法规范执法、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执法、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动全民尊法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3.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和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开设法治课程,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拓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的覆盖面,建立法律进宗教场所、进军营、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常态化机制,将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24.推动法治文化平台建设。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推进法治主题公园、法治长廊、法治街道、法治文化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社会文化有机融合、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功能互补。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播手段,努力打造贴近群众、覆盖广泛的法治宣传平台,切实提高普法实效。
  25.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理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做好与全省信用信息统一平台的对接。做好“昆明企业信用网”的运营和维护,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以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完善“法治昆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依法治市量化评估机制,科学评价法治建设状态,真实反映依法治市的社会效果。
  26.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云南优秀民族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发挥典型人物、身边好人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遵德守礼的社会新风尚。
  27.丰富法治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法治创建工作机制,继续抓实“法治城市”“法治县区”“法治机关”“民主法治村(社区)”“法律六进示范点”等法治创建活动,建立市级领导联系依法治村(社区)制度,加强法治创建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六、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8.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工青妇组织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社会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强网络社团管理。健全在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规定,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宗教关系和顺。严密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
  29.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市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规范化。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均等化、便民化和可持续。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基层司法服务体系。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制,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提高法律执业者的职业荣誉感,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重点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机制、执业状况评估机制和执业奖惩机制。
  30.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经常性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益律师等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处理信访问题,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1.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基础建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和应用,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实战指挥机制、区域协作机制,提高动态条件下社会治安防范控制能力。全面推行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五级联动”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全覆盖。加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源头性服务管理工作,有序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基层平安创建和“平安细胞”工程建设,全面推行治安分色管理,加强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改进反恐怖工作,完善情报、侦察、防范、应急“四位一体”工作布局,坚决防止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严格食品药品安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责任首负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地方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治理,加大对网络色情、诈骗、赌博以及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全社会抗风险能力。
  七、打造高素质法治队伍,强化组织人才保障
  32.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武装头脑,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畅通具备从业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
  完善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和程序,初任法官、检察官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单独招录制度和遴选办法。
  3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律师服务行为,推动律师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研究建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的制度,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严把公证员选录关,规范公证员执业准入机制,进一步鼓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充实公证法律服务,推进公证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法律服务。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4.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党校、法学会、社科联等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在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紧密结合法治昆明建设实际,深入开展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研究,积极为深化法治昆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将法治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努力培育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精通涉外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落实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昆明市情的高水平法学专家团队。设立大学生法律实践基地或工作站,让法律专业大学生到社区、人民调解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法律咨询以及社区矫正等工作。拓宽领域,创新方式,选树典型,引领示范,不断推动各级党政干部、法律工作者以至全体市民都成为法治的宣传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形成良好的法治人才培养氛围。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法治人才专业队伍。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科学执政理政水平
  35.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调整和加强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具体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日常事务工作。各级党委要改进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工作;要定期听取地方立法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立法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协调统一,确保依法治市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36.坚持依法执政理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执政,带头依法办事。
  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在依法治市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党委政法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进一步创新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方式,善于议大事、抓大事,善于管宏观、谋全局,着力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着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7.严格执行和完善党内规章制度。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行。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解释力度,注重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运用党内规章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等制度规定;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38.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对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调离领导岗位。
  39.加快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增强法治为民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大力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建立健全政法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增强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和火车头,奋力谱写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篇章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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