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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10-28 09:30 废止日期: 私人 历史建筑 公园 整治 规定
文号: 关键字: 私人 历史建筑 公园 整治 规定
名 称: 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公园等设私人会所

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公园等设私人会所

发布时间:2014-10-28 09:30 浏览次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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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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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韩洁 何雨欣 方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专家指出,这是继去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通知,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今年以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做出具体部署。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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