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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07-31 10:19 废止日期: 落户 户口 制度 户籍
文号: 关键字: 落户 户口 制度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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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解读改革亮点

发布时间:2014-07-31 10:19 浏览次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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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亿万国人福祉,根据《意见》,本轮改革显现出以下多个亮点。

    “一”种身份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两”大目标

    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

    根据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个重要目标,即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个特点

    总体调整、综合配套、整体构建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有三个比较鲜明的特点:一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的规划后,决定在全国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二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是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进的改革;三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

    “四”级落户

    全面放开、有序放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意见进一步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N”项配套

    就业、教育、医保等全面跟进

    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

    ——就业失业: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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