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婚丧喜庆宴请须先报告
市纪委监察局制定规范管理办法——
干部婚丧喜庆宴请须先报告
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一个月内要上交
本报讯 记者张蕾报道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要宴请的,应当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细分范围 确定原则
该《暂行办法》详细界定了领导干部的填报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乡(科)级副职(含)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乡(科)级副职(含)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暂行办法》明确,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均属于本办法指的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此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升学、参军、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以外的人员。而亲戚仅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歪风。
办理、参与皆有详规
《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办理和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均作出详细规定。
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以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形在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被明令禁止。
领导干部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使用公款送礼;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婚丧喜庆事宜等。
对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该《暂行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宴请须提前报告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要宴请的,应当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宜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等,并就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作出廉政承诺。
报告表需经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婚庆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违规要追责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对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主体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体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检查,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监督责任。
该《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执行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进行对照检查。(昆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