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塑料包装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塑料包装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审批的《塑料包装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塑料包装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云南晋宁产业园区晋城基地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云南博予塑业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云南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一、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晋宁产业园区晋城基地,租用云南隆胜实业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2200m2的厂房以及综合楼(其中厂房1800m2,综合楼400m2)进行建设,新建车用尿素桶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年产车用尿素桶3000t。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项目总投资7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9万元。
二、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施工期定期洒水降尘,及时清扫沉降的粉尘。
(二)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云南隆胜实业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时关闭厂房门窗,减少噪声传播。
(四)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送至云南隆胜实业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金属材料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建筑垃圾可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三、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
有组织废气:项目吹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应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GB14554-93),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二)废水:严格执行《昆明市城市节水用水管理条例》,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同生活污水一同依托云南隆胜实业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昆明市淤泥河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地下水: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四)土壤: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库所进行重点防渗,按规范设置土壤跟踪监测点,
(五)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值要求。
(六)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项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经破碎后回用到混料工序;车间沉降的粉尘人工清扫后外售。餐厨垃圾及隔油池油污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由云南隆胜实业有限公司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七)环境风险:①危废暂存库各区域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加强管理,放置吸附和收集物资。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渗,并设置围堰。日常应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分开存放,库房应有专门人员看管。
②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监督管理,通过专人定时巡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每天上下班检查设备等方式,遏制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隐患。
③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规范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④项目区配备吸附材料、收集工具,并定期演练。
⑤本项目应纳入企业的应急预案,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塑料包装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五、反馈方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mail:jnhbjb@163.com
电话/传真:0871-67801832
通信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邮编:65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