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4号)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文件
晋自然资源催告字〔2025〕4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原新街镇中学1幢304室何静、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居委会有余村内114号徐辉、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泉发村青山组胡吉勇: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对你三人非法盗采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 2024年12月31日向你三人送达了晋自然资源执〔202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为:
1、责令何静、徐辉、胡吉勇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何静、徐辉、胡吉勇非法开采的矿产品156.42吨;
3、对何静、徐辉、胡吉勇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何静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对徐辉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对胡吉勇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
你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晋自然资源执〔202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何静、徐辉、胡吉勇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何静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对徐辉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对胡吉勇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罚款金额加逾期未缴纳罚款的金额你三人分别为人民币33334元(大写:叁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三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三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无正当合法理由,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仍拒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