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号)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文件
晋自然资源催告字〔2025〕3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拉镇海明社区兴水组鲍建超、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办事处广济村委会出租房400号李兴超: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对你二人非法盗采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 2024年12月31日向你二人送达了晋自然资源执〔202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为:
1、责令李兴超、鲍建超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李兴超、鲍建超非法开采的矿产品2.82吨;
3、对李兴超、鲍建超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李兴超、鲍建超违法开采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你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晋自然资源执〔202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兴超、鲍建超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李兴超、鲍建超违法开采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罚款金额加逾期未缴纳罚款的金额你二人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四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四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无正当合法理由,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仍拒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