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号)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文件
晋自然资源催告字〔2025〕2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三合村委会小河尾村120号杨洪云、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王家湾村委会王家湾村214号李金龙、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龙王塘村委会龙王塘村111号附1号谷金、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科地村委会宋庄村87号刘小亮: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对你四人非法盗采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 2024年12月31日向你四人送达了晋自然资源执〔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为:
1、责令杨洪云、李金龙、谷金、刘小亮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对杨洪云、李金龙、谷金、刘小亮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杨洪云、李金龙、谷金、刘小亮违法开采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元。
你四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晋自然资源执〔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洪云、李金龙、谷金、刘小亮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杨洪云、李金龙、谷金、刘小亮违法开采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你四人罚款金额加逾期未缴纳罚款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四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四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无正当合法理由,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仍拒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