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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6-05 11:02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裁决)2025年版
文号: 关键字: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裁决)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6-05 11: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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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予以受理的应明确必要的申请材料;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依法予以受理的;
2.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调查的;
3.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1 号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3 号修正)
一、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纪委监察委,电话:0871-67892200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或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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