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晋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 0013 号
被责令改正公司:云南筑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承包的古滇大浪文旅项目中,下属劳务公司存在拖欠熊朝应、龙正平等13人工资38093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公司5日内清偿熊朝应、龙正平等13人工资共计380930元(详见附件《云南筑栋建筑有限公司古滇名城大浪文旅项目工人工资表》)。请你单位于本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晋宁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 邮编:650600
劳动保障监察员:李斌 监察证号:24-Z19047 电话:0871-67897756
劳动保障监察员:吕畅 监察证号:24-Z19213 电话:0871-67897756
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