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 版)晋宁区选取目录》的通知
一、对纳入《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晋宁区选取目录》的事项,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得再实施。但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日常行政检查、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 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
二、对纳入《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晋宁区选取目录》的事项,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仍由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三、对涉及纳入《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 (2024 年版)晋宁区选取目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涉及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日常管理过程中,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同步移交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基本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调查情况笔录等。如果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则不能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程序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案件移交制度的通知》《昆明市 违法违规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移交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纳入《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晋宁区选取目录》的事项,已按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 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七 、《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 晋宁区选取目录》 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公布后,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交接等相关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附件: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 年版) 晋宁区选取目录
2025 年 5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晋宁区选取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