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 地质勘查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2 | 对地质勘查单位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勘查单位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3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4 | 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3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二十二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5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此项检查事项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一并统筹开展) |
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7 | 对临时用地征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 临时用地申请人或企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电﹝2015﹞37号)第二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8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9 | 测绘地理信息抽查 | 测绘资质单位,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发起,晋宁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查 | 经行政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企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五十三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发起,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11 | 规划核实检查 | 工程竣工后申请规划核实检查的企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发起,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 区级 |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