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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504-98669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4-29 16:53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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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9 16:5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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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层级备注
1医疗机构执业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母婴保健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11月17日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18年11月29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规划; (三)培训、考核技术服务人员; (四)审批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五)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 (六)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309号,2004年12月10日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4医师执业考核定期考核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部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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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6放射诊疗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7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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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9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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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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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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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13重症医学科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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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医院感染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9月卫生部令第4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15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1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自2005年6月1日施行、2016年4月13日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第三款,对医疗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17消毒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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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
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自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8月22日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1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0中医药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国务院第37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1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2对农村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质量实施监督考核。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3艾滋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辖区内住宿场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4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检查辖区内公共场所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24号令))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5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检查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6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托幼(育)机构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7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办及民办学校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6月4日发布)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8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26日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时间:2018年-08-30)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29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3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31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32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检查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昆明市晋宁区卫生健康局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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