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
晋人社监通字〔2025〕第0050号
云南筑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现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员李斌、吕畅到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请你公司于本监察通知书送达之后5日内,如实向我局提供下列材料: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处理古滇大浪文旅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问题);
4.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你公司古滇大浪文旅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与下属单位的分包合同;
6.你公司与周涛班组的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及支付凭证;
7.核实熊朝应等13人工资表(详见附件《云南筑栋建筑有限公司古滇名城大浪文旅项目工人工资表》),并将核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提供具体日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永乐大街与郑和路交叉口东200米晋宁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联系电话0871-67894875。
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