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报送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具体通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时限要求
年报报送公示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避免临近截止时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填报。
三、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1.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报送。
(二)个体工商户
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1.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报送。
3.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
4.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各经营主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意事项
(一)继续实行“多报合一”,市场监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
(二)2024年年度报告中,对特种设备生产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内的经营主体,必须全部依法履行年报责任,做到100%应报尽报。
(三)企业联络员在报送年报信息时,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仔细核对填写的各项信息,填报错误的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自行更正。
(四)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取经营主体核查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六、咨询电话
企业联络员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报送年报信息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年报办理窗口或者拨打下列电话进行咨询。
信用监督管理科:13388712012、13388712013、13888695798
昆阳市场监管所:0871-67892315、0871-67893261
晋城、古滇市场监管所:0871-7816315
二街市场监管所:0871-67891315
上蒜市场监管所:0871-67807315
六街市场监管所:18083878328
宝峰、双河、夕阳市场监管所:0871-67845315
特此通告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