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
发布时间:2024-12-26 14:04
浏览次数:0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从2024年1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进一步提高。
一、提待遇,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一是每次就诊结算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元、60元、90元分别下调为20元、40元、60元。二是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原来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调整为高10个百分点。三是全省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超过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昆明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二、扩共济,拓宽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一是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是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是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优服务,提高就医购药可及性和便利性。将扩大门诊统筹药店范围,加强门诊便民服务,优化就医流程,强化门诊用药保障,提升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更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惠及参保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