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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410-90929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0-14 14:48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2024〕16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昆明市,晋宁,市场,监督管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2024〕162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14:48 浏览次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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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FAXM5J

法定代表人:章军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东凤路豪锦源小区27幢1-2层7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度至2023年度连续3年未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分别于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4日、2024年7月10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至2024年8月20日本局调查终结时仍未改正,也未向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另查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东凤路豪锦源小区27幢1-2层7号”商铺所有权人为陈某某,其于2021年7月7日将该商铺出租给某某用于建材装饰经营(居正装饰),租赁期限2021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0日,目前商铺处于闲置状态。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本局函询昆明市晋宁区税务局,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被昆明市晋宁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故,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信息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未年报信息截图、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年报信息截图、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整改的事实;

3.现场笔录、企业住所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电话联系截图、昆明市晋宁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数据协查函的复函》:证明本局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况、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及联系不到当事人的事实;

4.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租赁给他人用于经营建材装饰的情况。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6日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栏”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监罚听告〔2024〕1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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