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2024〕164)号
当事人:云南七彩古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号:530122100016401
住所:云南省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52-354号
法定代表人:金应伟
经查,当事人2014年度至2023年度连续10年未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2年7月7日、2023年7月14日、2024年7月10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7月6日、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被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至2024年8月20日本局调查终结时仍未改正,也未向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云南省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352-354号”系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所有,2012年该局将办公楼一楼房屋(晋宁区昆阳街道郑和路352-354号)出租给当事人经营使用,2013年该局收回出租房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本局函询昆明市晋宁区税务局,当事人已于2018年8月24日完成税务注销。故,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信息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未年报信息截图、严重违法失信名录信息截图、异常名录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年报信息截图、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录未整改的事实;
3.企业住所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协助调查函、送达回证、昆明市晋宁区交通运输局复函、昆明市晋宁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数据协查函的复函》:证明本局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况、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及联系不到当事人的事实。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6日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栏”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监罚听告〔2024〕1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