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不予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水免罚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8-2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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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德书(身份证号:530***********159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草村村委会小草皮村***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且取水量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局
2024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