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6日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增加前期审批材料的宽容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昆明市晋宁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2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行政相对人办理进驻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依申请办理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权力、公共服务、内部审批事项)并已纳入 “晋宁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即办类审批事项及本级仅具有初审权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窗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各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对承诺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承诺内容详见附件2)。如果申请人有2次以上(含2次)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行为,该申请人将不得再申请容缺受理。
第五条 区级各部门可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可容缺材料由区级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梳理界定,并报区政务局备案,形成《晋宁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及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区级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权责清单变动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及时梳理调整,调整结果报区政务局备案,并向社会更新公示。
第六条 下列材料属于可容缺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审查,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可容缺的材料清单、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
(二)承诺 要求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1份(附件2)。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也可以由现场提交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签字确认。委托办理容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事项审批承诺时限。
(三)接件 窗口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容缺受理条件的,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两份(1份当场交申请人,1份交受理窗口存档备查),并将受理资料流转至后台审批,由后台人员进行审查,做出拟审批决定。事项受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齐材料的方式,如现场提交、邮寄提交、网上提交等。
(四)办理 事项受理部门自接件到做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第八条 办结条件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由受理窗口整理补正材料后流转至审批后台审查、归档,并在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发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窗口不予送达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向申请人送达。
(三)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终止事项办理程序,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综合窗口退回申请人。对已做出行政决定的,可撤销相关审批许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晋政办〔202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