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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价格执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26 16:28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号: 关键字: 价格,食盐,市场,提醒,告诫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12-26 16:28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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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食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者最高可处罚5000元。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违者最高可处罚300万元。

四、严禁价格串通。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上涨,违者最高可处罚500万元。

五、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者最高可处罚50万元。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有关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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