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政策解读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进一步扩大国家气候观测网规模,提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确保气象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确保数据参与全球交换的科学性,维护中国国际形象。中国气象局于2023年1月1日将晋宁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升级后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切实做好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晋宁区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编制过程有关情况说明下。
二、《规划》编制的目的意义
(一)编制《规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2019年,在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编制《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编制《规划》,是落实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必要举措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为了保护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水平,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是落实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必要举措。
三、《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三)《云南省气象条例》
(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五)《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
(七)《晋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八)其他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规划》编制过程
2022年12月29日,中国气象局印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名录的通知》,2023年1月1日,晋宁国家气象观测站正式升级为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2023年10月27日,晋宁区气象局将晋宁国家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相关文件报送晋宁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农业局、水务局、工科信局等单位备案。2023年10月,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五、《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内容概述
《规划》由2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规划》文本。共5个章节16条明确了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总则、规划目的与保护对象、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要求、保护与管理、附则等5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为《规划》图纸,共8张图纸。分别为晋宁观测场区位图、规划范围图、观测场坐标定位图、观测场风向保护范围图、观测保护范围图、观测场日出日落角范围图、保护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图、观测场日出日落角范围高度控制图等八张图纸。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确定以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界面,以观测场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顶点处90度扇形水平延伸1000米,组合所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所围合的空间范围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树木和作物等;
6.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1000米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宁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