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会香代表:
您在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投资夕阳彝族乡香水柠檬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议》(第235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有效提升高粱地村乡村经济发展,逐步实现产业兴旺目标,2022年,在区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乡党委领导的积极努力,经过充分考察和市场调研,夕阳乡引进香水柠檬产业发展项目。晋宁区夕阳彝族乡高粱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与大理巍小檬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设立云南煦沣巍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初步投资概算6000万元,在高粱地村、木鲊、木杵榔村片区建设不低于2000亩规模的香水柠檬种植基地,并延长香水柠檬产业链,配套建设仓储、配送、冷藏等为一体的初加工基地,项目将采取“党组织+企业+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基地+农户”“企业”和“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带动本地农户种植柠檬。农户以土地出租、劳动力转移、股金分红、产品销售4种路径,实现企业与农户互惠共赢,带动脱贫农户和当地群众就业和增收致。项目计划分三期实施,一期项目500亩,二期项目500亩,三期项目1000亩;同时配套建设泵房、水肥一体化设施、滴灌等。
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不断推进,夕阳彝族乡最终拟建成不低于10000亩的香水柠檬种植区,并配套仓储、加工、冷链物流运输等设施,同步发展乡村旅游,充分利用5G技术,搭建远程控制系统,实现一三产融合。在木杵榔片区配套建设香水柠檬养殖项目,通过在香水柠檬种植区套种花生和蚕豆,在养殖区实施养殖废物资源化措施后还田,努力发展种植--养殖废物零外排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最大化实现种养殖业资源全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为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乡党委专门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乡长为双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夕阳彝族乡香水柠檬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周川博副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香水柠檬项目立项、审批、宣传、备案等涉及政府职能的具体工作。经过各级共同努力,2023年1月21日,涉及一期地块村民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2023年2月16日,项目正式进场施工;3月1日,高粱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与大理巍小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了云南煦沣巍檬科技有限公司;3月10日,完成了项目立项。截至目前,项目投入600万元完成香水柠檬种植150亩一期工程。截至5月,示范项目一期已完成500亩土地平整工作,栽种种苗150亩,已建成泵房、水肥一体化、滴灌管网布设等基础设施,投入资金约800万元。目前,夕阳乡与煦丰巍檬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示范项目二期规划,规划面积约为1800亩,预计于7月进场施工,年内完成全部2000亩示范项目区种植。二期项目预计可完成投资约4000万元。
二、今后工作计划和措施
(一)不定期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推进情况,以及推进过程中需要领导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区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或通过现场办公方式,统筹协调解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划定区域内有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且经果林种植须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政策要求;林草部门对经果林种植严格按林业保护的相关规定,不能占用省级以上公益林和天然林,所选区域地块坡度不能超过25等政策要求。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规,解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在发展香水柠檬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域多为荒山荒坡,土地坡度较大,且为夕阳乡干旱缺水地区,要具备可供香水柠檬种植的条件,需配套机耕路、水、电、冷藏等相关设施。2023年区农业农村局已争取中央财政产业扶持资金140万元,其中,包括乡村振兴衔接资金90万元,全部投资改善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协调土地利用,扩大种植规模。香水柠檬产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拓宽群众增收的渠道,进一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打造夕阳农特产品品牌,拓宽市场,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与项目合作方初选定的意向地块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项目区内有尚有大量闲置耕地,只要符合经果林种植的土地,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配合夕阳乡党委、政府,并积极协调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对土地利用和项目分期规划,逐年扩大种植规模。
(四)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结合种植要求和作物生长情况,协调邀请省、市农科院相关专家,对夕阳乡的香水柠檬产业,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
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许玲,0871-67892255)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9日
附: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第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答复的函(晋农函〔20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