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8号
昆明市晋宁区昌胜塑料回收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艳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N5XHL6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竹园村委会双深沟小寺
昆明市晋宁区昌胜塑料回收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7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塑料颗粒项目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收并投入生产(以下简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厂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2-3号)告知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限内已将生产设备全部拆除,不具备生产条件。你厂于2023年6月19日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