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3〕12号
强力(晋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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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晋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一案,经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5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线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8年7月12日在昆明市晋宁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编号:530115-2018-017-L。该项目存在超过三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回顾性风险评估,未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1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或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改字〔2023〕2-13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前完成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你公司已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3年5月22日至我局完成备案,备案号:530122-2023-039-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整改,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超过三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回顾性风险评估,未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