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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价格执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1-06 11:10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12月9日)
文号: 关键字: 价格,用品,药品,提醒,告诫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12月9日)

发布时间:2023-01-06 11:10 浏览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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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等部分抗病毒药品、相关防疫医疗器械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相关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区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防止出现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类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巡查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出之日起,全区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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