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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价格执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1-06 11:08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行为提醒书(11月4日)
文号: 关键字: 晋宁,价格,经营者,市场,提醒书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行为提醒书(11月4日)

发布时间:2023-01-06 11:08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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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各医疗用品药品经营者、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经营者: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晋宁区各医疗用品药品经营者、各民生商品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

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

经营者在销售各类商品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于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此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五、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经营者有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四)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五)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对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此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出现下列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发现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投诉举报。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惩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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