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程序步骤,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委员会
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保证二街镇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质量、安全,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二街镇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二街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和道路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等遵照该指导意见执行,村、小组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实施。
二、基本原则 明确建设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办理流程,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一)二街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镇属职能部门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并报区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批立项;投资总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镇属职能部门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并到区住建局、财政局备案,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村、小组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并报区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批立项;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建议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在20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并到区住建局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投资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经民主议事决策后,由村委会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同意实施后,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
四、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一)二街镇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服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提供给建设单位自行抽取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办理。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造价咨询与审计中介业务不交叉受理,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进行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范围及方式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5.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6.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7.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8.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二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具体如下:
1.云南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成立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具体事宜进行磋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含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60万元(含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60万元(含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云南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由实施部门自行选择采用直接委托、竞谈、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确定后向二街镇党委政府进行通报。
(三)村、小组集体的工程建设项目
村、小组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1.单项施工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镇政府同意实施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民主议事决策实施。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议由各村自行组织比选确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下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同意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实施。
3.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议由村委会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二街镇党委政府批复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4.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议委托招标代理进入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5.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议村组按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组织实施或自行采用竞谈、磋商等方式进行选取实施单位。
涉及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按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六、设计图征求意见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计出图后,需征求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点领导)、联系点、职能站所、招标管理组的意见。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设计出图后,需召开设计征求意见会,参加人员为: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点、职能站所、招标管理组和设计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开展图纸会审。
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一)项目合同金额不得高于备案金额,结算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若追加投资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严格界定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采购和业主等各方责任,按责任大小分摊超10%以上的工程价款,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八、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该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设工程经招投标或委托确定中标人,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按程序组织施工。项目施工中作如下管理:
1.由二街镇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实施的业务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二街镇各职能站所进行监管。
2.由村、组投资的建设工程,由村、组委托的监理单位及村组干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街镇各职能站所(联系点)进行监管。
(四)二街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作不良记录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工程施工
原则上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3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完成后付款不超过审计价的97%,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剩余3%,如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二)工程勘察
原则上出具勘察报告按照合同价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工程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纸后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三)工程设计
原则上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按照合同价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四)工程监理
原则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价支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服务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情况进行付款。
十、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验收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为主体认定工程是否合格。
(三)工程建设项目若在验收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二街镇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审核、审计结束,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的档案整理及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及管理工作。档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收集整理:
(一)项目实施前期的相关会议决定;
(二)上级单位对项目的批复;
(三)项目的招投标资料;
(四)项目的相关合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检验、实验及图片资料;
(六)项目的签证及验收资料;
(七)项目的结算及审计资料;
(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其他
本意见由二街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建设方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前期执行的《二街镇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政通〔201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