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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206-53821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02 10:33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农(农药)罚〔2022〕8 号
文号: 关键字: 农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公示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农(农药)罚〔2022〕8 号

发布时间:2022-06-02 10:33 浏览次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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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农(农药)罚〔2022〕8 号


当事人:昆明市晋宁区XXX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负责人:熊X,电话159****1330,经营地址:晋宁区XXXXXX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2月25日,接到网名叫“XX”的人投诉,称在互联网xx多平台上的“XXXX”购买的“烯酰吗啉”为假农药,要求查处。2022年3月18日,接到XXX“12345来电”,称通过xx多平台购买了晋宁区XXXX经营部50袋多菌灵,查不到该商品的生产厂家,要求调查处理。

2022年3月16日和2022年3月18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XXXX”发货的具体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标称澳大利亚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0%烯酰吗啉水分散粒剂,登记证号为PD20152565,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8日,规格15克/袋,数量二袋;标称郑州xxxx科学有限公司委托xxx农科技(xx)有限公司生产的8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为PD20083****,规格1公斤/袋,数量一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2年2月25日、3月16日对购买人“XX”和XXX通过微信进行了调查,“XX”在“XXXX”平台上购买了200袋烯酰吗啉,登记证号为PD2012****,单价2.6元/袋,实际付款512元;XXX购买了50袋多菌灵,登记证号为PD2008****,标价34元/袋,实际付款1550元。经对农药登记证号PD2015****、PD2012****、PD2008****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三个登记证号均为假冒登记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假农药。“昆明市晋宁区XXX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2022年3月22日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8日、3月25日、4月1日、4月8日对该经营部具体负责在网上经营的人员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2022年2月25日、3月16日对购买人“XX”和XXX通过微信进行了调查,2022年3月22日通过邮政邮寄了这二个农药产品的《农药产品确认通知书》,15天后并未收到相关生产厂家的回复。

查明的违法事实:“昆明市晋宁区XXX农资经营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晋宁区XXXXX,线下没有经营二年,只在线上销售,线上网名为“XXXX”。所经营的农药产品无进货和销售单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在网上销售给“XX”烯酰吗啉200袋、在发货场所查获的二袋;在网上销售给XXX的多菌灵50袋,在发货场所查获的一袋,属于假冒农药登记证号而生产的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假农药。昆明市晋宁区XXX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烯酰吗啉经营数量1500袋,规格15克/袋,销售标价2.6元/袋,货值金额3900元,发货现场查获2袋,线上销售给“平淡”200袋,单价2.6元/袋,实际支付金额512元(满减优惠8元),销售给其他人员1298袋,金额3374.8元;案发后,当事人退赔购买人“XX”512元,实际违法所得为3374.8元;多菌灵经营数量51袋,规格1公斤/袋,线上销售标价为34元/袋,发货现场查获1袋,线上销售给XXX50袋,单价34元/袋,实际支付金额1550元(满减优惠150元),实际上“xx植保”收款后,只发了5袋多菌灵给郑xx,实际多菌灵经营数量为6袋,货值金额为189元,案发后,当事人XXX退还XXX1550元,并赔偿人民币3600元,多菌灵退款后无违法所得。“XX”和XXX购买农药后,并未进行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总货值金额为4089元,违法所得为3374.8元。

目前,该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资质证复印件各一份,相关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线上经营具体负责人身份证、资质证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身份。

证据二:网名“XX”在xx多上购买产品的截图打印件一份,产品图片二份;XXX昆明市12345热线投诉件复印二份,在xx多上购买产品的截图打印件一份,产品图片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这二个农药产品的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打印件二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二份,产品图上打印件二份,证明该产品的存在及数量。

证据四:线上经营具体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四份,证明有经营该产品的行为、数量,以及未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的行为;

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五份,证明退货退款情况。

证据六:物流公司发货证明一份,证明采购农药产品的情况。

证据五:“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查询截图打印件六份,证明产品查询情况;

证据六:《农药产品确认书》四份,邮件交寄单复印件四份,证明是否是标称生产厂家生产的该产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已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客观上“当事人”实施了二项农药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按经营假农药进行处理。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给予赔偿,并得到购买人的谅解,未造成危害后果。遵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有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农药部分)以及昆明市晋宁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18日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结果,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假农药“烯酰吗啉2袋(规格15克/袋),多菌灵6袋(1千克/袋)”;没收违法所得3374.8元;并处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3374.8元整。

当事人“昆明市晋宁区XXX农资经营部”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为: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开户银行: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90***********12。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晋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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