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情况报告(2022.3.8)
一、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整治工作
1.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申办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不存在服务专项整治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7号)文件要求,区政务局下发了相应的通知,组织全区各责任单位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中介数量。服务事项等方面认真进行了自检自查,并按时上报了中介服务事项情况统计表至市政务局。
2.根据市政务局《关于补充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迎检材料的函》的相关要求,组织各责任单位对前期上报的表格中服务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数量,费用、合计费用等信息进行了完善,按时完成了表格的上报。经梳理,截至目前,全区目前正在行使的中介审批服务事项共56项,其中,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9项,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27项。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86号)精神,转发《关于做好昆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整治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单位内部开展自检自查,针对问题上报整改情况。
4. 2月25日根据《关于对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整治发现昆明市存在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回头看”的通知》精神,转发《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整治发现昆明市存在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回头看”的通知》,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单位内部开展自检自查,针对问题上报整改情况。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和两次自检自查工作,进一步厘清了全区各审批部门的职责。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晋宁区未发现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仍在继续实施、区别对待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等影响市场公平公正、审批部门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的材料,仍强制要求由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应由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由申请人承担及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大对区级各责任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落实。在接到办事企业及群众提供的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经委监委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问责。
昆明市晋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