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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2-482404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1-12-15 16:0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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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5 16:08 浏览次数: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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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根据《昆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晋宁区辅警管理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晋宁公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公安机关会同区属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和劳务派遣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辅警管理考核,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坚持用工标准和有关用工派遣程序,推进辅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组织生活、仪容仪表等规范化建设,促进辅警队伍职业化、正规化发展。

第三条  身份定位。辅警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辅警管理。

第四条  管理体制。辅警用人额度的核定、人员招聘和管理使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属有关部门按职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依据公安机关民警编制,主要负责辅警用人额度的核定和管理,辅警的动态增减要报区委编办备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任进行划分。政工部门负责辅警招聘、辞退、轮岗交流、教育训练、薪酬确定和社会保障等管理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经费管理、薪酬发放和被装管理。纪检督察部门负责辅警遵纪守法、履行职能、纪律作风等方面督导检查。各业务警种负责本系统辅警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具体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负责辅警的日常教育、日常培训、日常管理、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现使用的辅警开展队伍清理整顿、统一用工形式、转化人员身份、明确工资待遇和规范日常管理等工作,切实推动辅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文职辅警职责。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及其他辅助管理工作。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医务护理、翻译、警犬养护、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财物会计、资金分析、非涉密财物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船艇驾驶与警航辅助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务辅警职责。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焦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  禁止工作事项。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扫黑除恶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警械;

(九)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辅警权利。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辅警义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违抗上级命令;

(三)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六)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八)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九)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故旷工、脱管;

(十)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履职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第八条规定的工作。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辅警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管理。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由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负责,内设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政法类和警察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四条  编制管理。辅警招聘计划由政工部门拟定并报分局党委研究同意,经区属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原则上,辅警岗位中的文职岗位比例不超过10%,勤务辅警岗位中的女性岗位比例不超过10%,辅警配备总数的90%配置到派出所、看守所、交警大队和巡特警大队等“两所两队”。

公安机关招聘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当遵循“聘用多少、置换多少”的原则,置换出警力充实到执法岗位和基层一线工作。

第十五条  招聘备案。文职辅警的招录工作,由政工部门会同区属人社部门依照上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到位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勤务辅警的招录工作,由政工部门会同区属人社部门依照上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委托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并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政工部门在招录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招聘情况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六条  招聘方式。辅警的招聘按照制定计划、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拟聘用人员公示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进行招聘。严格新招录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推行辅警上岗证制度,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上岗证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招聘条件。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招聘特殊岗位的辅警,可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辅警有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宜从事辅警工作的;

(七)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八)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九)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体检政审。辅警招聘体检,文职辅警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勤务辅警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辅警招聘政审的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政审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试用期限。新招录辅警人员设定3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对新进辅警人员进行跟踪考察,及时反馈政工部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辅警人员劳务派遣用工期限一般为3年,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继续使用的意见,不继续使用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一条  招录档案。新招录辅警人员应填写《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辅警人员登记表》《遵守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辅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承诺书》,并提交《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辅警人员政审表》、身体健康证明(用工体检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由用工单位和政工部门各存档备案一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参照《公安机关内务条令》有关规定,定期对辅警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对辅警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要根据岗位性质和辅警职责,制定《辅警岗位责任制》,签订《岗位责任书》,并对岗位责任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督管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建立辅警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对辅警遵章守纪、教育培训、履行职责、工作绩效等表现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以及续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基础工资晋升的依据;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考核奖励。优秀人员的比例,参照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比例15%确定。

    第二十四条  表彰激励。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在年度考核中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优秀勤务辅警,经用人部门推荐、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审核、分局党委研究,报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为文职辅警,但不能突破文职辅警编制数的10%控制线。

第二十五条  正当权益保障。参照《昆明市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暂行办法》,成立辅警正当权益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维权委下设维权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任维权办主任,负责维权工作的组织、实施。

辅警在协助正式民警执法或开展相关公安业务工作时,受到伤害、侮辱、谩骂和威胁,造成恶劣影响的,辅警所在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维权办。主管局领导、政工、警务保障部门要在得知事件后第一时间,对受伤的辅警进行慰问、救助等工作。纪检督察部门要及时与受到伤害的辅警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予以处理,并协助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人身伤害补偿和其他损失。对于受到侮辱、谩骂和威胁的,督察部门要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予以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为辅警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六条  保密管理。辅警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责任,严格保守因工作接触到的任何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禁止接触涉及绝密级的文件材料。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工作区域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本人办公区域外的其他工作区域,禁止进入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

第二十七条  培训管理。辅警日常教育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教育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规范、纪律作风教育、法律常识、公安基本业务和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基本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年度学分制积分管理,参加用人单位日常教育培训全年不少于12次,每次积分5分;参加“轮值轮训、战训合一”或者警种专业培训,培训无缺旷、考核合格的,积分40分。年度积分满100分的,方可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证件管理。辅警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因故辞职或被解聘者,用人单位要收回其工作证件。

第二十九条  被装管理。辅警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服装和标识,上岗工作时必须符合着装规定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安全防护和通讯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标识和装备。

第三十条  考勤管理。辅警考勤管理参照人民警察考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制定值班备勤计划,严格管理。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辅警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请病假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岗、旷工的辅警,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辅警在岗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三十一条  假期管理。请假期间的待遇和时限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事假:

1.事假是指辅警在工作时间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向单位申请暂离工作岗位并获批准的假期。

    2.当月事假按照“实际事假天数”乘以日工资(“月工资”除以“21.75”)的标准,扣减基础工资。同时,按照“实际事假天数”乘以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除以“21.75”)的标准,扣减奖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扣发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二)病假:

1.病假是指辅警因自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暂离工作岗位进行医治并获批准的假期。

2.病假工资扣减。

(1)当月病假3天(含3天)以下的,不予扣减工资;

(2)当月病假3天以上的,按“基础工资标准”乘以80%除以“21.75”的标准,发放病假当日固定基础工资;

(3)当月病假按照“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乘以“实际病假天数”扣减岗位工资。

(4)全月病假的按“基础工资标准”的80%发放当月工资,不计发岗位工资。

(5)病假(因公除外)累计超过2个月者,因个人原因不能回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一律解除用工关系。若该辅警工作得到原用人单位认可,再次招聘且遇有适合岗位时,享有优先权。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不享受奖励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

(四)丧假:

1.辅警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和公婆)去世,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天的假期;到外地奔丧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享受带薪休假。

(五)产假:

1.产假是指女性辅警在符合有关婚姻法等法律的范围内分娩或流产期间,所享受的法定假期。

2.按照有关规定,女性辅警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性辅警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因流产需休产假的女性辅警,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

4.男性辅警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30天陪护假。陪护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应一次休完。

5.产假期间享受带薪休假。

(六)年休假:

1.年休假是指辅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得,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二条  旷工处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按规定销假、休假期满不归,一律视为旷工。凡是旷工的,一律扣除当月旷工日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并不得在季度和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优秀等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岗、离岗,旷工连续3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辞退。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处理种类。辅警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种类包括:

(一)告诫:由用人单位做出,影响期一个月。给予告诫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元。影响期内应给予第二次告诫的,予以警告处理。

(二)警告:由纪检部门做出,影响期三个月。给予警告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300元。影响期内应给予第二次警告的,予以记过处理。

(三)记过:由纪检部门做出,影响期半年。给予记过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300元,同时留用观察6个月。观察期内再出现适用警告以上处理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退回”),解除劳动关系。

(四)退回:由政工部门办理。受到退回处理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工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基础工资。

第三十五条  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

(一)散布有损国家或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有损国家利益的罢工,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三)有其他反对党和政府、损害党和政府声誉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条  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理:

(一)工作中不服从单位领导安排或管理,给予告诫或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做出的岗位分配、交流安排的,予以退回;

(三)因单位或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用人额度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的,予以退回;

(四)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保密纪律行为处理:

(一)泄露国家或警务工作秘密的,予以退回; 

(二)违反涉密载体管理规定,造成涉密载体丢失或被盗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

(三)违反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计算机“一机两用”的,给予记过;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回;

(四)违反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密码,浏览、操作授权范围以外系统或程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回;

(五)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廉洁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处理:

(一)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无主物品,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二)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 、罚没款物、涉案财物,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三)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或受人请托,有索要、收受财物以及行贿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四)利用工作之便,插手经济纠纷,向群众借款、借物,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

(五)有其他经济方面违反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

(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警告或记过;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回;

(二)在执行任务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或违抗命令的,予以退回;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四)接受吃请、收受财物、透漏案情,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五)为非法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说情开脱或干扰、妨碍案件查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六)辅警在协助正式民警执法或开展相关公安业务工作时出现执法不规范或被群众投诉,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警告或记过;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回。

第四十条  生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理:

(一)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二)与他人通奸或乱搞两性关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

(三)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对单位或其他人员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

(四)在工作场所骚扰、谩骂或殴打他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

(五)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内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理: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予以退回;

(二)无驾驶证驾驶公务车辆的,予以退回;

(三)工作日(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中午和值班期间饮酒的,予以退回;

(四)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予以退回;

(五)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视具体行为及情节予以下列处理:

(1)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警告或记过;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回。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缺勤或因外出、休假等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警告或记过;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回。

(3)一年内,旷工1次给予告诫;旷工2次给予警告; 旷工3次或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予以退回。

(六)工作中对报案、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用语不文明的,视情给予告诫或警告;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七)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予以退回。

(八)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着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告诫;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

(九)私自转借、赠送、出租、变卖警用服装、标志、装备的,视情给予警告或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十)违反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给予告诫;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因迟到、早退多次受到处理仍不改正的,予以退回。

(十一)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告诫或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十二)工作时间辅警违反仪容举止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告诫或警告;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十三)不遵守单位安全、卫生和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告诫或警告;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十四)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予以退回。

(十五)有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纪。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加重情节。辅警同时被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所犯错误应受到的处理,并按其中所受到最重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予以处理。

辅警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满,且未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自行解除。辅警在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内,又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应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济赔偿。对辅警违纪违规所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辅警在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工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安机关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处理程序。辅警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初步处理意见,速报分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应包括辅警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影响期等。

书面处理决定应由被处罚辅警本人签字后纪检部门留存。辅警本人拒绝签字的,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仍视作有效。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六条  薪酬标准。辅警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构成,由财政给予保障。基础工资的初次确定,按照《昆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昆人社通【2018】56号)执行。岗位工资分档次确定,文职辅警岗位工资统一为一类,勤务辅警岗位工资分为一、二、三类确定,按照《昆明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执行。

辅警年度考核为优秀比例按15%确定,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基础工资。

辅警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基础工资按规定给予晋升,从次年1月起计发。

辅警工资待遇标准,每隔5年,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辅警在岗期间,购买“五险一金”,涉及到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根据工作岗位风险程度,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经费从劳务派遣服务费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其他福利。辅警国家法定节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  抚恤待遇。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有关抚恤待遇。

第五十条  工作经费。辅警工作经费由公安保障经费中列支,确有缺口再行请示研究,从其他资金内予以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服装装备。辅警服装费按两年一个周期,按人均1000元给予安排;其他执勤等装备的配备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报区财政列入预算。

第五十二条  党群关系。党员或者共青团员辅警可以不转组织关系到所在单位,但必须参加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活动,按照本单位党团组织成员管理考核。使用辅警单位的工会组织和妇女组织,应当吸收辅警参加工会活动和妇女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涉及工会福利、女职工福利等问题,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辅警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昆明市晋宁区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自昆明市晋宁区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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