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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6884 主题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6 15:11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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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1-16 15:11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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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昆明市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工作按照区领导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昆明市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单位征求意见单位认真研阅,结合你单位职能职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01028(星期1700前通过OA办公系统反馈至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发员。有无意见均需回复


附件:《昆明市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1027



附件:

昆明市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群众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营造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培养和扶持优秀业余文艺团队,激励全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区发起经所在乡镇(街道)文化站批准设立的、在区文化和旅游局确认和备案,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非营利性文艺团队

第三条 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 业余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领导。

第五条 业余文艺团队由所属乡镇(街道)文化站负责管理。区文化馆负责全区业余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成立业余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文化站审核登记、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在20人以上,并有1-2名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文艺骨干成员;

3.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每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艺节目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须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文化站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业余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乡镇(街道)文化站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文化站是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业余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区文化馆对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业余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业余文艺团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业余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作排练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所属乡镇(街道)文化站备案。同一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团队。

第十五条 业余文艺团队的活动经费自筹,建立必要的会计出纳制度,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业余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 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 业余文艺团队应当主动面向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文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十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区(含区级和相关部门)以上活动不少于3次,参加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5场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业余文艺团队每次活动要提前一周以简报形式报当地文化站,文化站应及时将信息报区文化馆,区文化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演出活动业务指导。每次活动情况要做好记录,做好图片、影像资料录制、保存,并填写《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登记表》及附相关证明材料,当月底上报文化站,文化站于每月上旬统计前1个月各文艺团队活动情况,填写《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活动月报表》上报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科。年度结束,填写《晋宁区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活动汇总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科。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文化站要做好对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三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开展交流活动不得与完成当地政府、本单位安排的活动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区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经费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为体现区委、区政府对业余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业余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业余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

第二十六条 经费扶持每年一次。经费扶持对象为经批准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建制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开展经常、社会效益良好的业余文艺团队。对符合条件批准新成立的业余文艺团队一次性给予5000元扶持。

第二十七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评审小组根据每年业余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节目质量、参与完成区文化和旅游局布置的演出任务情况,以及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被选调到区及区以上交流演出、获奖的情况,综合评选出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并给予奖励,其余团队则按文化惠民演出情况以奖代补给予一定补助。

1.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活动每年场次达20场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达10场及以上的补助10000元;达5场及以上的补助5000元;未达5场次的文艺团队原则上不予补助。

2.团队创作的节目或作品获国家、省、市文化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奖励30000元、10000元、5000元。

3.设立“文化晋宁原创奖”。每年开展文艺精品评选活动,评出一批优秀原创文艺作品并给予奖励。创作要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反映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成立“文化晋宁原创奖”评委会,对报送作品进行评选。在评选过程中,重点倾斜注重传统文化挖掘,既可以上高雅殿堂,又可以送戏下乡的有穿透力的语言类、原创歌曲类作品。经评委会评定具有一定质量的原创作品给予不少于6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扶持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业余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区财政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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