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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1-466112 主题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5 11:27
名 称: 晋宁区民政局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的函
文号: 关键字: 征求意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措施,函

晋宁区民政局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1-15 11:27 浏览次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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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民政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216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晋宁实际,我局草拟了《昆明市晋宁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转发各相关单位。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认真研究。意见建议请于2021929(星期下午400前通过OA反馈到区民政局收发员,无意见也请回复

联系人:龚运进;电话:67808158

附件:1.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2.昆明市晋宁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


                         昆明市晋宁区民政

                           2021915





昆明市晋宁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构建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规范持续、全域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2年左右的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20〕32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216号),结合晋宁实际,制定如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晋宁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郑佑华 区政府二级调研员

副组长:张 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区法副院长

检察院副院长

公安局晋宁分局副局长

区委网信办主任

委编办主任

区文明办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财政局局长

卫生健康局局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发展改革局局长

区医疗保障局长

司法局长

区税务局局长  

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局长

国家统计局云南晋宁调查队队长

区信访局局长

区扶贫办主任

区残联理事长

团区委书记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任

区妇联主席

区红十字会会长

昆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晋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宝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上蒜镇人民政府镇长

六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夕阳彝族乡人民政府乡长

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 “一事一议”特殊事项的审批以及国家、省、市社会救助表彰奖励对象的推荐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会议筹备、议题收集、研究事项整理等工作。

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坚持按户识别、整户施保的原则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扩围政策,低收入家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保障水平;符合条件的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范围。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卫生健康残联,各乡镇街道

2.执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市级指导标准执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省级指导标准执行。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加大社会救助投入,区级按资金承担比例足额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资金需求保障;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整合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资金需求保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云南晋宁调查队、区发展改革局,各乡镇街道

(二)强化专项社会救助

3.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精准实时共享。科学界定重点和一般救助对象,实行管理、分类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规定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牵头单位:医疗保障责任单位: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4.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制度,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牵头单位:育体育局;责任单位:民政局、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各乡镇街道

5.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按规定减免租金。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民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6.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现行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与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扣减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的救助渐退期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民政财政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7.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灾预案,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强化部门工作衔接,实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促进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形成灾民灾后基本生活保障合力。〔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8.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排查、认定、纳入、保障工作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生活无着的,或者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及时将未成年人送至其他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临时照料。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晋宁分局民政司法财政残联,各乡镇街道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9.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坚决杜绝和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实行城乡统筹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 号)规定的标准安排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所需资金从中央、省、市救助补助资金和区级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区民政、财政和乡镇(街道)要做好年度备用金清算工作,适时补齐备用金。坚持“急难先行原则,在48小时内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实施行救助;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全面落实区、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情况特殊的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各乡镇街道

10.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补助水平,把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云南晋宁调查队、区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1.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捐赠信息管理体系。加强募捐信息平台监管,规范信息公开。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加强培育社会组织,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12.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培育发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2021年底,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实现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3.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各乡镇街道

14.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推动“物质+服务”救助方式的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由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的,须确保救助支出需要,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报同级政府审批,再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深化管服”改革

15.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市级安排,适时推行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证明材料。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本区范围内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由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晋宁区户籍人口在外地居住地新申请低保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应协助、配合开展好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各乡镇街道

16.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入村(社区)组织和乡镇(街道)重要工作内容,发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作用。建立定期对低保家庭走访探视制度,了解其基本生活情况和诉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村(社区)每月至少对低保家庭走访探视1次,乡镇(街道)每半年至少对低保家庭走访探视1次。畅通救助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维稳平台,落实转办机制,拓宽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服务、业务受理、投诉举报渠道。〔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17.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效能。统筹社会救助资源,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就业、教育、刚性支出和救助需求状况等,科学评判救助类型和困难程度,有针对性地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和急难救助帮扶措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应加强服务大厅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有序运转。〔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街道

18.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社会救助资源库建设,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信息的互通共享,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依托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进行重点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救助数据信息分析运用,为及时救助、精准救助提供支持。加强“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政策宣传和推广使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9.提高基层服务能力。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力量,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购买服务人员在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精准认定、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民政工作机构应足额配备在职在编人员,仍不能满足工作的任务需要的,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承担有关工作。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每人每年1元安排区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按每人每年1元安排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乡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级年度财政预算。改善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办公、交通条件等,确保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1昆办发6号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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