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科技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引导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昆科发〔2019〕89号)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昆明市晋宁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投入比重,形成科技创新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有效支撑,结合晋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坚持“科学有效、公平可及”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科技引领,激发创新活力,充分调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研发经费,引导培育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以及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
二、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投入研发经费且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合法有效申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企业”)。
三、 企业研发投入引导资金额度为国家、省、市、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
四、 对有研发经费投入并纳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在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合法有效申报后,昆明市晋宁区工科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研发支出有效总额进行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机构审定后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引导资金支持的依据,以研发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拨付。
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经第三方审定后的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额/全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市级安排我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总额。
五、 企业获得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后续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条件改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科研活动。同时,可参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间接费用支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
六、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要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强化创新产出,增强资金使用实效。按时填报《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资金绩效科技报告》,对于未按时按质上报绩效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研发投入引导资金的资格。
七、 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要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内控制度、依法统计等方面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企业,记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