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就《双河彝族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就《双河彝族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乡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我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起草了《双河彝族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9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shx784201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双河彝族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双河彝族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双河彝族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双河彝族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根椐《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能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陈慧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单荣能(乡党委委员、副书记)
成 员:李 捷(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普云华(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赵 军(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李文波(乡党委委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 兴(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 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双河彝族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修改本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监督检查乡属各部门、各村组和乡项目管理办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情况;
3.负责审定研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
4.对违反法纪、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成立双河彝族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双河彝族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由分管副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武雯俊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规划中心、司法所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乡、村两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2.负责交易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3.负责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4.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乡内各级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由乡、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土地等建设项目,包括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如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临时应急工程等)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由乡政府作为项目建设业主,且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参照以下执行: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按云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其中以上三类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议进入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场外)组织采购交易。
3.单项合同价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经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讨论后,业主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业主申请,按照程序采取委托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出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建。
4.单项合同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体部门按照乡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建设管理。
(二)项目业主为村委会或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资金来源为各级公共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参照以下执行: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按云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其中以上三类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议进入昆明市晋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场外)组织采购交易。
3.单项合同价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由村“两委”及乡级主管部门讨论后,业主单位向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业主申请,按照程序采取委托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出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4.单项合同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实施主体部门按照乡、村两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建设管理。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若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限额执行。
三、项目交易程序
(一)项目立项
建设单位可以是乡政府、村委会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请示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并有批复;
2.按照要求需要履行项目设计、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3.建设资金已有来源;
4.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已办理,且须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
5.属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或出资建设的项目,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项目备案
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由有造价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书,拦标价须经区定额站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后的项目预算书及要求提供的资料报区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三)项目委托程序
项目完成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向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共同商议推荐一家资质、业绩等方面均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作为委托候选人,后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召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对委托候选人相关材料及资质进行审核,并讨论是否同意项目业主将工程委托给施工方,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讨论不通过则重新推选新的委托候选人,重新讨论确定。
(四)合同签订
集体协商确定施工方后,建设单位尽快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一)直接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项目备案时提供委托过程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施工单位,不得由个人指定,并且合同价不得高于备案价,结算价不得高于合同价。
(二)建设单位应该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和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不得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增加和追加合同金额,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工程量和追加合同金额的,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追加的合同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工程量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增加的工程量属原合同预算清单以外的项目,不属于完成原工程项目所必须的项目的,不得增加。
2.增加的工程量是由于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原因造成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合同预算清单内、外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增量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做好设计方案,并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现场勘查核验、专家论证等办法,分析工程增量产生的原因,对工程是否实施增量及增量项目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报乡行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前述“项目交易范围及方式”组织实施:
(1)有设计单位的,一律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非设计单位责任形成的增量的,则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现场签证证明;
(2)工程量增加的原因或依据;
(3)工程量增加的内容及范围;
(4)工程增量预算资料;
(6)增量报告;
(7)建设单位属村、小组的应进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
同时,建设单位应将相关处罚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实施。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增量工程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乡财政所不予拨付资金,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由纪委等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建设单位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一)按规定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单项合同价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该实行工程监理。其它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可以实行监理。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在较大工程建设时,需进行地质勘察设计。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项目的设计修改、变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意才能进行修改、变更,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
(四)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六)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保修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内交付保修金,期满后不计算利息退还保修金。
(七)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确定中标人,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即可进行施工。项目施工中作如下管理:
1.由乡政府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由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或业务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督管理。
2.由村、组投资的建设工程,由村、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小组中,村或组干部1人,党员代表2人、村民代表2人组成监督小组)
(八)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或监督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的实施;
2.负责建设工程的计量签证;
3.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及工程款的拨付。
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对在检查、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作不良记录登记,上报乡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处罚。
六、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设工程资金管理
建设工程在合同谈判时,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的3%计扣,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有进度款的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也可约定为竣工后一次结算),剩余工程款拨付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结算并通过建设单位审核,需要审计的项目还需经审计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方可支付保修金以外的剩余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修金时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工程预付款拨付时,施工单位需进场施工并有一定的工程形象进度、监理工程师或监督小组签字认可;
(二)工程进度款拨付时,施工单位需提供相关的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或监督小组签字认可;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期限一般为一年,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设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间内,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到期不计利息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出现质量等问题,施工单位有义务修缮,施工单位拒绝或故意拖延,建设单位有权邀请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修缮,产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属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验收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二)属村委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验收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建设工程在验收中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要督促施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签字,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九、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投资结算在5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审核签字;若建设单位认为需要请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项目投资结算在5万元以上,应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审核、审计结束,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的档案整理及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收集整理:
(一)项目实施前期的相关会议决定;
(二)上级单位对项目的批复;
(三)项目的招投标资料;
(四)项目的相关合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检验、实验及图片资料;
(六)项目的签证及验收资料;
(七)项目的结算及审计资料;
(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以上材料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进度同步交乡项目管理办登记存档。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法纪意识,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各相关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严守质量关,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明确职能职责、严肃监督监管。乡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立项审批、项目交易、标后合同履约三个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乡党政综合办负责接收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资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报乡行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批复下达申请人;负责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服务的采购业务办理。
2.乡财政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监管。
3.乡项目管理办负责对各村、小组场外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实施监管,对项目交易相关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交易、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场外交易的项目进行检查。
4.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标后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违规不按照合同履约的将检查结果记入违规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并通报乡纪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建设廉政要求
1.参建各方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各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发现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2.工程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接受承包人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要求承包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从事与建设单位施工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3.工程承包人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以任何名义为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为建设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工程建设方及工作人员违反第1、2项,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工程承包人及工作人员违反第1、3项,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本意见由乡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双河彝族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双政通〔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或“以内”均不包括本数。若上级部门对相关限额进行调整,则按新调整的限额执行。